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企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大连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四板”)挂牌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根据辽宁省、大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大财政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力度。新区财政年度预算中设立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
第三条 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使用坚持规范、透明的原则,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采取补贴或事后奖励方式。
第四条 凡在金普新区内设立,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四板”挂牌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
第五条 拟于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按照完成改制、辅导验收、正式申报、发行上市四个环节分别给予补贴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和200万元。
第六条 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完成挂牌后一次性给予补贴16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境内首发上市的,参照“第五条”一次性给予差额补贴。已按第五条申请过部分补贴但未超过160万的企业,完成“新三板”挂牌后一次性给予差额补贴;超过160万的,不再享受“新三板”挂牌补贴。
第七条 在“四板”交易板挂牌 的企业,完成挂牌后一次性给予补贴40万元。“四板”挂牌企业实现境内首发上市的,参照“第五条”一次性给予差额补贴;“四板”挂牌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参照“第六条”一次性给予差额补贴。已按第五条、第六条申请过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四板”挂牌补贴。
第八条 企业在境内借壳上市且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迁入新区,一次性给予补贴600万元。
第九条 经境外证券交易主管机构批准,成功在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等境外知名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实现融资折合人民币1亿元(含)以上并调入境内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贴600万元。
第十条 收购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等境外知名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取得实际控制权,实现融资折合人民币1亿元(含)以上并调入境内,且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迁入新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贴6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企业首发融资及在公开市场再融资,融资资金50%及以上投向新区的上市公司,按照融资额投向新区部分的1%给予补贴,最高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二条 拟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完成改制补贴的,应提交企业与具有境内保荐资质的券商、律师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上市协议和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申请辅导验收补贴的,应提交大连证监局出具的企业通过首次发行辅导验收的通知复印件。
3.申请正式申报补贴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已受理企业发行和上市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申请发行上市补贴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核准企业发行上市、同意首发注册批复和成功发行上市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三条 “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挂牌企业与券商、律师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挂牌协议的复印件;
2.企业改制后取得的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核准企业挂牌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第十四条 “四板”挂牌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挂牌企业与券商、律师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挂牌协议的复印件;
2.企业改制后取得的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大连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核准企业挂牌批复通知书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 境内非首发上市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境内借壳上市的企业,应提交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批准文件、迁址后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境外上市的企业应提交境外上市证明文件和融资款银行进账单的复印件,收购境外上市公司的企业还需提供迁址后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 首发融资及在公开市场再融资的企业应提交募投计划书、融资款银行进账单的复印件。
第十八条 新区财政局受理企业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下达资金,统一拨付。审核时,新区财政局可要求企业提供申请材料原件进行核对。
第十九条 对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新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企业擅自提前变更经营地址,应当返还已取得的补贴。
第二十条 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申请兑现方式采取随报随审随拨。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及时向新区财政局报告有关企业上市、挂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正式施行后,金普新区企业上市发展财政扶持政策按照本办法执行。此前按照《金普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已申请“新三板”挂牌、“四板”挂牌相关补贴的企业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成功上市后参照本办法上市补助标准一次性给予差额补贴。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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