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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向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下放行政职权的决定》文件解读
现将《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向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下放行政职权的决定》解读如下:
一、工作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动简政放权,决定继续向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再下放一批与投资项目建设有关的行政职权事项,同时将2017年下放各经济开发区,但各经济开发区暂不具备相应承接条件的行政职权事项收回相关政府部门行使。
二、主要内容
《决定》公布了《第二批向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下放的行政职权目录》和《拟收回下放经济开发区的行政职权目录》,并对下放和收回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对于下放的事项,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的30日内为交接期限,在此期间,放权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承接部门的指导和培训,并逐项制定统一适用的执法标准和规范文本,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和办理时限等事项;承接部门也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做好承接的各项工作,并严格按照放权部门制定的审批标准,依法依规行使相关权限。
二是对于上收的事项,各经济开发区要通过接入审批系统、提供代办服务等方式,主动协调对接各级审批部门,确保实现经济开发区内办所有事。
三是涉及上述事项的各级审批部门,要竭尽所能为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申办相关事项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政策倾斜。
营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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