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充分发挥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引领创新和开放的作用,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助推东北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提质增效,发挥自贸试验区在深化改革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对进一步推动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乃至营口市开放创新、振兴发展意义重大。为将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建成辽宁乃至东北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先导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促进企业产业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利用存量工业用地转型
按照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内的产业布局,允许存量工业房产、土地转型升级,对从事现代物流、“互联网+”、电子商务、文化创意、信息展销、科技服务、教育培训、旅游休闲、养老服务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予以支持。转型升级分为不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土地用途两种方式。
利用原存量工业房产、土地进行产业转型升级,经认定符合转型升级条件,在约定期限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土地用途等规划条件的,自贸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工业用地转型升级协议》,约定期限不超于5年。约定期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按照转型后用途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根据转型升级协议,企业可办理临时改变用途规划许可手续。
利用原存量工业房产、土地进行产业转型升级,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条款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以新用途重新挂牌出让。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2500万元/公顷的项目,按土地出让时土地增值部分形成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的90%给予补贴。在项目纳入固定资产投资库后,兑现50%补贴;项目竣工并达到约定投资额及投资强度要求时,兑现其余40%补贴。同时该土地在5年内不得转让。
二、支持企业盘活闲置资产
对租赁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闲置资产台账内的厂房,并且年纳税额达到200元/㎡的企业或是经认定为先进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按照每年50元/㎡标准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或项目每年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培育企业家精神
经认定,对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建设具有特殊贡献的优秀企业家,给予60万元奖励;对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建设具有重大贡献的优秀企业家,给予30万元奖励;对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建设具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给予10万元奖励;对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建设具有杰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给予5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原有企业年度税收比上一年度增加100万元以上的,按其新增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20%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原有企业建立合理的利润分配制度,按其利润分配过程中因股息、红利缴纳所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60%的奖励。
支持原有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在享受《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企业相应奖励。
1.对在境内证券交易市场实现挂牌上市的企业,在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后,分完成股份制改造、向审核部门报送申报材料、最后实现挂牌上市三个阶段,按30%、30%、40%的比例给予企业共计200万元奖励。
2.完成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或采取买壳、借壳等方式在境内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结算地永久迁至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融入资金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3.完成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4.完成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五、支持智能化升级改造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级智能制造或智能服务试点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为营口市域内企业提供智能化、自动化、数据化改造集成服务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平台服务型软件企业或其他服务供应商,按其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按照20%和80%的比例,奖励服务供应商和购买服务升级的企业,用以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六、转型升级意见的具体要求
本意见中的需经认定后享受的优惠政策,实行评估认定制度。由工程造价、法律、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优惠政策评估认定小组,出具认定意见。
给予企业的各项奖励或补贴资金由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先行垫付,每季度根据企业归属区域实际发生额,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财力分享比例分别承担,由市级财政进行资金调度,将市级和归属区域承担部分拨付给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年终办理财力结算事项。
同一项目与原区域相关政策交叉的,按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
本意见由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截止。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来源:招商网络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19-03-04